(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耀平与张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耀平,张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徐耀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遥。被告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耀平与被告张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耀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耀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耀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