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德贵诉牟必贵附带民事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贵,牟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贵,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牟必贵,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5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