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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德贵诉牟必贵附带民事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贵,牟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贵,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牟必贵,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5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