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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淑艳与被申请人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艳,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25-1号申请人张淑艳,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伯都讷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德原,董事长。申请人张淑艳因与被申请人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