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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8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詹×与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707号原告詹×,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被告邹×,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原告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邹×(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乔红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3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17日,生一子邹××,2013年3月26日,生一女邹××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距较大,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加之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对孩子也尽不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尤其在邹××患病之后,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对孩子不闻不问,对孩子的医疗费也不负担。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子女邹××、邹××2由我抚育,被告每月支付每人2000元抚育费至各自年满18周岁止;3、被告每月支付邹××医疗费3000元至邹××治疗完毕。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婚姻关系基本情况属实,我和原告结婚后,一家人暂住北京,主要以我上班挣钱维持家庭开支。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在生育了第一个孩子后10年,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足以证明我们的夫妻感情非常好。去年,邹××生病,需要花费巨额的医疗费,我也非常着急。除了自己出钱给孩子看病外,原告和我还向我的亲戚借钱给孩子看病。我认为,我和原告现在出现暂时的矛盾系因为原告受其母亲的影响造成的。去年春节后,原告的母亲来北京与我们共同生活,因各方面的原因,我和原告发生了纠纷,我只能暂时搬出去生活,避免激化矛盾。综上,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7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3年5月17日,原、被告生一子邹××。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生一女邹××2。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邹××生病,原、被告双方因支出医疗费事项发生了纠纷。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系以夫妻感情的维系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初婚,婚前双方生一子,婚后第十年又生一女,应当认定双方具有良好的夫妻感情。近期双方之子邹××生病,双方就医疗费支出发生一定的纠纷,但并不应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在原、被告家庭因孩子生病需支付较大数额医疗费的困难情况下,本院希望双方应当互勉互助,共同克服难关,维系家庭和睦稳定。故本院认为,本着对婚姻尊重的考虑,判决原、被告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詹×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