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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叶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叶某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东阳市无事实依据,上诉人自2011年以来一直居住在衢州市衢江区,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2011年3月21日结婚后在东阳市生活,应认定东阳市系双方住所地,被告自述在2011年底回娘家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