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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丽娅与谢伟海、陈家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谢伟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陈家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孔令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被执行人:林玮,女,汉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丽娅与被执行人谢伟海、陈家宏、孔令伟、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丽娅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杨丽娅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伟海、陈家宏、孔令伟、林玮所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