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瑞华与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华,付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83号原告:杨瑞华,教师。被告:付振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华与被告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华以本案纠纷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瑞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瑞华承担。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