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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瑞华与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华,付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83号原告:杨瑞华,教师。被告:付振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华与被告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华以本案纠纷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瑞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瑞华承担。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