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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红玉与王军、张苓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孙洪玉,男。委托代理人:王梅,女。被执行人:王军,男。被执行人:张苓苓,女。申请执行人孙洪玉与被执行人王军、张苓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2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执行费341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王军司法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