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王雄、王秋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王雄,王秋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社区。组织机构代���证代码:73804109-5。法定代表人翁炳煌,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海、胡伟宏(特别代理),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371311。法定代表人王雄,董事长。被告王雄,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胜利南街***弄*号*梯***室。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被告王秋忠,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住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甲村王埕***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4********。原告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王雄、王秋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伟宏到��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王雄、王秋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诉称,2000年2月2日,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以其规划办证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该事实有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为凭。然而,时至今日,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仍未偿还上述债务。被告王雄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08年5月29日,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因不按规定接收年检而被吊销企业登记,而被告王雄、王秋忠作为公司股东,不成立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致使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流失灭失,至今被告福建省大��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仍未清偿上诉债务,对此,被告王雄、王秋忠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2、被告王雄、王秋忠对上诉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王雄、王秋忠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福建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以其规划办证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款人民币5万元,且该款至今尚未归还的事实。3、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010)城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欲证明诸被告的身份情况,其作为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008年5月29日,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因不按规定接收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被注销,也未进行清算,被告王雄、王秋忠系公司的股东,他们没有成立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证明一份,欲证明霞林村委会于2002年变更为霞林社区居委会。本院审查认为,因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王雄、王秋忠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0年2月2日,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兹向霞林村委会暂借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用于规划办证。”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4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王雄。公司设立于1999年7月14日,登记注册资金1500万元,全部为实物出资。其中股东王雄出资1350万元,王秋忠出资150万元,但工商部门出具的《吊销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出资情况栏载明王雄和王秋忠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万元。2008年5月29日,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被注销,也未进行清算。另据《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营业期限1999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4日,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为2007年12月21日。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霞林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8月17日出具证明,证明霞林村委会于2010年变更为霞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向霞林村委会借款人民币5万元,应予偿还,现霞林村委会变更为霞林社会居民委员会,故原告主张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2015年4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王雄、王秋忠作为股东未履行清算的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现原告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被告王雄、王秋忠对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王雄、王秋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雄、王秋忠对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福建省大亦金属冷弯制品有限公司、王雄、王秋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吉辉审 判 员 程省立人民陪审员 陈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