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一×诉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84号原告:李一×,男,45岁。被告:腾××,女,46岁。原告李一×与被告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一×诉称:我与腾××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子女,长女李二×,现读大学,长子李三×(2006年1月11日出生)。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腾××缺乏责任感,而且染上打麻将的不良习惯,我多次劝阻无济于事。且腾××对我缺乏关心,我在外开车赚钱,腾××不但不理解,还用菜刀、剪子等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因为腾××的不良生活习惯,导致家庭现有外债7.5万元。由于腾××对我漠不关心,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我与腾××协商离婚,她不配合。我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与腾××离婚,婚生女大学费用由我负担;婚生子归我抚养,腾××承担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货车归我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李一×与腾××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子女,长女李二×已成年,长子李三×(2006年1月11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腾××打麻将双方发生争吵。李一×诉称双方于2011年冬天分居至今。现李一×诉至法院,要求与腾××离婚,婚生女大学费用由李一×负担;婚生子归李一×抚养,腾××承担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货车归李一×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李一×诉称共同财产有坐落在蛟河市长李一×名下楼房一座、解放牌货车一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院认为,李一×与腾××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李一×起诉要求与腾××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庭审中李一×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李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