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黎某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46号移送执行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黎某民。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黎某民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某民应支付案款8000元,本院已执行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黎某民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执字第2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文成审 判 员 何相国代理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永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