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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树南与张美彩、杨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南,张美彩,杨应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陈树南,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黄爱珍,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美彩,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杨应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树南诉被告张美彩、杨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树南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延新五金加工厂,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张美彩向原告借款,被告杨应新为此债务作担保人。被告张美彩与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美彩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张美彩支付¥186000元和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14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7月30日,逾期还款在年利率基础上增加20%作为罚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时止,并由被告杨应新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虽然该笔借款的清偿期限未至,但由两被告共同经营的五金厂已停业,被告杨应新亦不知所踪,原告无法与其联系,原告认为两被告对该笔借款已不能如期履行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张美彩向原告清偿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杨应新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美彩、杨应新确认尚欠原告陈树南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现在的利息4万元,本息合计24万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被告张美彩、杨应新承诺分十二期、每期偿还2万元来清偿欠款,具体还款计划为: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2万;2015年11月5日前偿还2万元;此后每月5日前各偿还2万元,至2016年9月5日偿还最后一期2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以原告陈树南代收被告张美彩、杨应新出租场地租金的方式偿还债务。二、如被告张美彩、杨应新上述约定及时足额还款,则原告陈树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张美彩、杨应新有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还款,则原告陈树南可立即就余下全部欠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张美彩、杨应新另须支付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19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陈树南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 颖龙黄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