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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汪如虎与铁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如虎,铁文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汪如虎,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铁文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汪如虎与被告铁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如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铁文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汪如虎诉称:自2011年开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购家俱,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家具款4.5万元,被告于2014年11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尽快清偿欠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没有还款。被告铁文财缺席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家俱订做生意,被告在临泽县五三小学对面经营雅帝家私店。自2011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家俱,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家具款4.5万元,被告于2014年11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的事实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一张欠条及本院依职权对李雪莲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家俱,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偿还原告的欠款,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铁文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文财偿还原告汪如虎家俱款4.5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付清。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金凤附: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