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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阎子才申请执行李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子才,李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阎子才,男。被执行人李明贵,男。阎子才与李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密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明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阎子才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李明贵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明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阎子才未能提供李明贵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李明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李明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阎子才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明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阎子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李明贵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阎子才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默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