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立志与高敏、陶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志,高敏,陶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28-1号原告:王立志,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高敏,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陶冶,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志诉被告高敏、陶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