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立志与高敏、陶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志,高敏,陶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28-1号原告:王立志,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高敏,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陶冶,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志诉被告高敏、陶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