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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景丽与王高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310号原告:王景丽,女,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XXX。被告:王高泉,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芮城县南卫乡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丽与被告王高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