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州市胜一置业有限公司、刘翔与被上诉人陈祚亚、雷利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胜一置业有限公司,刘翔,陈祚亚,雷利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胜一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翔,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祚亚,男,汉族,湖南省蓝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雷利平,女,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上诉人广州市胜一置业有限公司、刘翔与被上诉人陈祚亚、雷利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一五年六月九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永冷民初字第901-1号民事裁定,广州市胜一置业有限公司、刘翔不服,以:一、肖兵未取得授权,擅自变更合同,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二、上诉人并未具体或特别授权段立江具有变更管辖权约定条款的权限,段立江擅自变更合同管辖条款约定,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永州市冷水滩区陈祚亚后续合同(协商方案)》上雷利平签名,系为了应付管辖异议,伪造补签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肖兵、段立江无权变更管辖权约定,被上诉人则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肖兵、段立江是广州市胜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变更管辖权约定。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约定的管辖权法院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本案应以民诉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为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雪域香山小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兰青审 判 员 吴 斌代理审判员 蒋胜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