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584室。法定代表人刘颜禄,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敏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