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易康与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85号原告易康,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法定代表人徐军,局长。原告易康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康承担。审 判 员 王真祥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