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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顺兰与庄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兰。被执行人庄海龙。申请执行人张顺兰与被执行人庄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640元、迟延履行金、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国民执行员  包新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金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