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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杨宝明与张修刚、吉林省真纯原循环农业有限公司、靖宇县濛江乡南天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宝明,吉林省真纯原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张修刚,靖宇县濛江乡南天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袁涛,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真纯原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将军路。法定代表人:张修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修刚,男,住吉林省靖宇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审第三人:靖宇县濛江乡南天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靖宇县濛江乡。法定代表人:鹿玉红,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杨宝明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宝明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宝明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宝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宝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杨鸿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