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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康娟与李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瑞振,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中山路1号。被告李某,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蒙权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