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康娟与李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瑞振,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中山路1号。被告李某,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蒙权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