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曾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毛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毛某某的存款3000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王中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 郑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