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冻结被执行人苏魏恒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水利局,苏魏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黄振明,局长。被执行人苏魏恒,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执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魏恒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肆拾叁元伍角(¥:2314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