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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德军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军,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838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军。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红旗路西。法定代表人何欣,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德军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6617.30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股权登记信息。有松花江牌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号JS5928),该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该车辆手续。被执行人现已停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