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韩中定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中定,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为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韩中定,男,生于1946年3月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建,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医生。韩中定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犍为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王建给付韩中定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已给付3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08)犍为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吴剑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