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志达与惠安县鹏胜装璜材料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535号原告陈志达,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郑志强,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县鹏胜装璜材料厂,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洋坑村。代表人郭鹏灿(系材料厂经营者),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唐非,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达与被告惠安县鹏胜装璜材料厂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由被告支付原告80000元(包括已付的10000元),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双方已了结,再无其他争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志达负担。???????????????????????????????????????????????????????????????审判员孙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姜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