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瑞芙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与陈美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瑞芙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陈美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瑞芙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2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B1层01。法定代表人许金寿,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行,女,1987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州市瑞芙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7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惠州市瑞芙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瑞芙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03元,由陈美行负担363元(已交纳),由惠州市瑞芙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惠州市瑞芙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代理审判员 王 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