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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国彬与郭所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彬,郭所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朱国彬。被告郭所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彬与被告郭所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国彬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