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国彬与郭所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彬,郭所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朱国彬。被告郭所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彬与被告郭所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国彬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