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廉彩红与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彩红,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商初字第41号原告廉彩红,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佳木斯粮酒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代理人李宏纯,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社区。法定代理人吕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宗鹏,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彩红与被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1.5元,由原告廉彩红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守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