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树朋诉张德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朋,张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65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朋,男,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张德胜,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树朋诉张德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树朋定金5万元。张德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树朋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德胜名下银行存款5253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青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