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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华诉被告何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145号原告刘淑华,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叶惊涛,律师。被告何超,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何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淑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0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蓉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