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官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继奉与骆丽君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骆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韩某(受彭某的特别授权委托),律师。被告骆某。委托代理人戴某(受骆某的特别授权委托),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骆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开荣人民审判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冰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