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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谭显军与沭阳广博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军,沭阳广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21-1号原告谭显军,居民。被告沭阳广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刘集街。法定代表人章杰松。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显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谭显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