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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夏成新申请执行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施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新,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590号申请执行人夏成新。被执行人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28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夏成新申请执行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施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