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何俊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120号原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物华花园F幢。法定代表人王德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丽宏,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俊文,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生,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俊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林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黄珺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