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行非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任国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任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任国军。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5)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1年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朱各庄镇上庄村集体土地建加油点,现已建成,占用土地面积2.05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13.93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耕地、田坎,其中1.54亩(内有建筑物占地面积213.93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0.51亩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51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27392.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国土资监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既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法院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又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经审核,处罚决定书中没收和拆除具体标的物的界线和范围不清,拆除标的物不明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 利审 判 员  刘彦良审 判 员  马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