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绍看、李秋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443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玉平,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李绍看,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秋武,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绍看、李秋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三十八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一十九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章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