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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傅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胜,栖霞市翠屏街道南三里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傅胜。被执行人栖霞市翠屏街道南三里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傅胜与栖霞市翠屏街道南三里店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栖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