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03朱江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46号起诉人朱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江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朱江以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请求判决:被告为其《关于清理福华路医疗中心宿舍“黑网吧”情况说明》中无中生有捏造“执法人员耐心向他解释了‘清无’行动的政府政策及说明了执法行动的合法性,要求其配合工作”道歉。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本案中,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名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依据行政职权对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诉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05)深福法行初字第370号。起诉人现认为在上述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示的证据与事实不符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起诉人坚持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