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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鉴光诉被告清远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鉴光,清远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刘鉴光,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林振业,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冠鹏,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清远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淳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鉴光诉被告清远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鉴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