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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满军与被执行人郭成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满军,郭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945号申请人赵满军,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盐湖区锦绣花城北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郭成杰,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盐湖区安邑西街福星巷**号。申请人赵满军与被执行人郭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339500元债权未获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