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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卢蓉与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蓉,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139号原告卢蓉,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路102。法定代表人邱杰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新清,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邱月雄。委托代理人阎新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蓉与被告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蓉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原告卢蓉承担。审判员  杨重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