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唐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唐XX,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4021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营江乡XXXX。被告杨XX��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41015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现服刑于广西南宁厢竹大道42号南宁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审判员 吴上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