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冯小龙与衡阳县台源镇建设村各陂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龙,衡阳县台源镇建设村各陂塘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冯小龙。被告衡阳县台源镇建设村各陂塘组。负责人刘小定,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龙诉被告衡阳县台源镇建设村各陂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冯小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75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冯小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