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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与陈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负责人陈昭理,主任。委托代理人陆福俊,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及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陈震。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与被告陈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负担。审判长陆建东审判员潘锡钰审判员王其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吴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