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苏珊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珊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珊,曾用名苏姗姗,女,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宁津县,大学文化,山东英才学院财务处原出纳员,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住济南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祥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珊职务侵占一案,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3日因需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于2015年2月12日恢复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3日因补充侦查再次提出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于2015年6月12日恢复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雷、陈恩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珊及其辩护人李祥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2012年初,被告人苏珊在担任山东英才学院财务处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占有山东英才学院公款736.7195万元。案发后,苏珊向山东英才学院退赔财物价值217.0424万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苏珊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苏珊的贪污数额应该是604.3655万元;2、被告人苏珊退赔数额应该是400.626万元,并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3、被告人苏珊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并认罪悔罪;4、某议对被告人苏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山东英才学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该学院出纳员的职责是办理职工内部借款的收支,按规定开具收款单据,到期办理转存手续,将当日发生业务及时编制凭证并录入财务系统,要求账目日清月结,现金账实相符以及财务核算、业务票据处理等。被告人苏珊2008年1月到山东英才学院工作,任财务处出纳员,2012年3月终止工作。2009年4月至2012年初,被告人苏珊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收款收据不入账,直接挪用占有资金;利用学院向员工借款到期办理续存业务,只将员工交回的已到期需转存的凭据做现金取款凭证入账,员工续存款单据未编制收款凭证入账,从而侵占现金;抽取已制作好的付款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单据,重复支取现金并制作付款凭证入账等方法侵占公款。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审计鉴定,山东英才学院2009-2012年3月会计资料中共有81份收据未入账,总金额是830.4905万元,重复入支出金额90.354万元,两项合计920.8445万元。山东英才学院核对上述会计所鉴定款项中有18份收据已支出,合计金额184.125万元,综上被告人苏珊实际占有山东英才学院公款736.7195万元。案发后,苏珊父亲苏森林退赔山东英才学院部分财物,双方协议商定了退赔财物的价值,山东英才学院对退赔部分表示谅解。在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对退赔财物做了鉴定,可以做鉴定的退赔财物价值共计217.0424万元;另有部分财物无法做鉴定,苏森林与山东英才学院协议商定退赔财物价值时这部分无法做鉴定财物的估值是27.17万元;再有被告人苏珊个人在单位的员工存款7.4万元亦未在鉴定价值中,也是苏森林退赔时与山东英才学院协商的退赔价值,两项共计34.57万元,据此,被告人苏珊退赔总价值为251.6127万元。2013年10月21日,在阳光舜城水映丽山3号楼3-202室被告人苏姗家中,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山东英才学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山东英才学院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位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才路2号。2、山东英才学院的《财务处工作手册》、《出纳工作流程》、《关于苏珊在职期间业务情况的说明》证明:山东英才学院财务处综合管理科科长和出纳岗的职责情况。3、山东英才学院的《教职工履历表》、《苏珊个人情况说明》、《工作交接表》证明:苏珊于2008年1月任山东英才学院财务处综合科出纳员,2012年3月26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终止劳动关系。苏珊在职期间工资均按月发放,无欠薪情况。4、山东英才学院的《关于苏珊在职期间业务情况的说明》证明:苏珊自2008年1月至2012年3月住山东英才学院综合科出纳员,其岗位职责是办理职工内部借款的收支,按规定开具收款单据,到期办理转存手续,并将当日发生业务及时编制凭证并录入用友财务系统;要求账目日清月结,现金账实相符以及财务核算、业务票据处理等的要求。5、山东英才学院《报案材料》证明:山东英才学院向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该院财务处出纳员苏珊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6、山东英才学院《关于苏珊有关情况的说明》、苏珊向山东英才学院作出的《情况说明》、山东英才学院《关于对苏珊提交的“情况说明”的证明材料》证明:2012年3月15日,财务处综合科科长李某娟发现现金出了问题并报告学院。3月26日学院通知苏珊到院交接工作,并与其谈话,要求其解释和说明。3月31日苏珊向学院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否认自己有任何问题。山东英才学院对苏珊《情况说明》中的4笔款项均进行了核实,与苏珊所说不符。7、山东英才学院《关于英才学院财务处综合科记账凭证编制情况的说明》证明:山东英才学院财务处综合科设出纳和会计主管各1名,苏珊任出纳。经核查,苏珊每月所编制所有记账凭证均为联号,没有其他人抽取记账凭证的现象,从现有凭证上看,收款不入账的情况只能证明苏珊未编制记账凭证。8、济南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山东英才学院瑞华鲁专审字(2014)第3703001专项鉴定报告》证明:公安机关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对山东英才学院2009-2012年3月的会计材料做鉴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鉴定认为,2009-2012年3月共有81份收据未入账,计830.4905万元,另有重复支出90.354万元,两项共计920.8445万元未入账,利息费用为130.0577万元,丢失0203051-0203100号单据一本,苏珊家庭支出是济南市公安局转来苏珊及家庭成员银行卡余额1509.2元,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间共发生消费支出439.92万元。苏珊占有钱款采取方式是1、员工用现金交款时收款收据不入账,直接挪用资金;2、利用学院向员工借款到期办理续存业务直接,只将员工交回的已到期需转存的凭据做现金取款凭证入账,员工续存款单据未编制收款凭证入账;3、李某娟系综合科科长主管会计,未能按照规定审核综合科会计凭证、保管收款收据,造成未能审核出重复入支出及丢失单据一本。9、济南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调取山东英才学院2009-2011年度其2012年度1-3月份记账凭证37本、收据存根32本;侦查机关扣押苏珊及其家人的银行卡23张、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和苏珊书写的白纸、笔记本等物品,上述物品均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鉴定的送审材料。10、山东英才学院《关于山东英才学院专项审计报告的说明》、《关于专项审计结论的补充说明》证明:经山东英才学院对《山东英才学院瑞华鲁专审字(2014)第3703001专项鉴定报告》鉴定中2009-2012年3月未入账830.4905万元和重复支出90.354万元,两项共计920.8445万元,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有18份计184.125万元确已支取,山东英才学院实际本金净损失共计736.7195万元。11、山东英才学院《关于山东英才学院员工内部借款业务办理流程说明》证明:学院内部借款业务使用的收据为专用票据,一本50份连号编号,分存根、收据、记账三联。出纳向会计用整本收据,收据联由交款人保管,记账联由出纳编制凭证入账并录入财务系统,用完的整本存根联交还给会计保管。收款流程收款后开具收据和利息证明交给交款人,用记账联入账。取款流程是存款到期后存款人凭收据和利息证明取款,学院付款后将取款人签字的收据、利息单据入账并录入财务系统。12、山东英才学院《关于山东英才学院员工内部借款核算及凭证编制的说明》、《关于英才学院内部员工借款核算的说明》证明:学院员工内部借款的核算方式为个人明细核算,通过将账务信息与苏珊所做手工凭证及原始收据存根逐笔核实,可确认审计报告中的短款数额与苏珊少做的收款凭证和支出重复入账的数额之和是一致的;如果存款人业务笔数较多,存款余额足够,即使多记取款也否会出现红字提示。苏珊所重复记账的刘勇、籍万勇即为此情况。13、山东英才学院《关于山东英才学院收款未入账中未确认经办人业务情况的说明》证明:2010年4月29日开出的1360号收据无经办人签字,交款人郑某霞,金额44万元。经核实,无法确认经办人。山东英才学院对审计报告中对该业务未确定经办人,认可44万元不作为苏珊的贪污金额。14、山东英才学院《关于李某娟经办业务收支未入账情况的说明》证明:收款未入账业务中,李某娟经办153.43万元。其中:一是苏珊在职期间已到期取走并入账64.06万元,取款经办人为苏珊;二是苏珊离职时未到期(未支取)50.37万元,现到期后正陆续支取;三是另有39万元均已到期并取走,取款未入账,无法确定取款经办人,上述153.43万元收款经办人虽然是李某娟,但是李某娟只是经办人是替苏珊开票的,后李某娟将收据转交给苏珊,苏珊未入账并占为己有。15、山东英才学院《关于丢失收据情况的说明》、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记录》证明:丢失收据1本(50份,编号为0203051-0203100),其中5份苏珊经办已入账;6份苏珊经办未入账,存款到期后交款人已凭收据取款,金额74.065万元(已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另39份收据金额无法确定;丢失一本收据存根未查实的部分,还在侦查过程中。16、山东英才学院《关于山东英才学院综合管理科理财情况的说明》证明:山东英才学院管理科于2009年5月27日于济南市孙村农行办理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业务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于2009年7月1日转出,获利息7000元,1000万元于2009年9月14日转出,获利息4.455万元均已记账,此外2008-2009年度账面无其它理财记录。17、李某民(系苏珊丈夫)提供的书证2份、《关于综合科向孙盼芝借款情况的说明》、《关于李洁、杨同光存取款情况的说明》、《付款凭证》、《借款收据》以及李某娟证言证明:苏珊的丈夫李某民提供的2份书证,均已入账,李某娟忘记将这两份书证收回,不影响犯罪数额。18、《退赔山东英才学院清单》及山东英才学院《刑事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苏珊父亲苏森林于2014年4月29日退赔给山东英才学院财物一宗,双方协商退赔的价值为400.626万元,山东英才学院表示对苏珊退赔部分谅解。19、济南市公安局《查封决定书》、山东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山东省宝玉石测试研究中心《检验报告》证明:苏珊案退赔物品一宗,鉴定价值为217.0424万元。20、公安机关出具的未经鉴定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苏珊退赔的的女士手提包、手表等物品无法做鉴定。对无法做鉴定的财物苏森林与山东英才学院退赔时协商的估值是27.17万元,苏珊个人员工存款7.4万元也不再鉴定价值内,两项共计34.57万元。21、证人徐某民(山东英才学院财务处处长)证言证明:2012年初,李某娟向其反映财务帐上有大量资金短缺,其向院领导汇报后组织清查,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审计,苏珊造成重复入账支出90.354万元,81份收据未入账,短款830.4905万元,总额920.8445万元。经过其核实,有18份属于收支均未入账,数额为184.125万元,这184万余是会计师事务所审不出来的。计算下来,学院短缺的数额是736.7195万元。采取方法一是收款不入账。苏珊收钱后给交款人开了收据,应该将收款收据做成记帐凭证,审核、记账(电子账),然后装订、存档,但她并未将收据入账。这些收据下落不明,数额是根据收据存根计算出来的,收据存根在李某娟处。经过核实、审计,苏珊每月所编制所有记账凭证均为连号,没有其他人抽取记账凭证的现象。从现有凭证上看,收款不入账的情况只能证明苏珊未编制凭证。二是有人存款到期来取款续存时,取款、续存款是同时进行的,苏珊应将取款单据、续存单据做成记帐凭证同时入账,而其只将取款单据入账,续存单据未入账。三是重复入账。苏珊抽取付款凭证所附原始单据,重复做付款凭证入账。从账上看是取款人取了两次款,这在实际中是不可能的。2011年11月8日编号为73的凭证中记载刘勇的钱款取走,2011年12月份凭证中又有此款被取走,这在电子账中也有记载,实际情况是苏珊冲了刘勇的其他存款。存款人有直接将钱打入学院账户或网上转款的,但交款后会第一时间来学院要收据,和交现金一样,交款人手里都有收据。审计报告以收据存根的数据作为依据。山东英才学院员工内部借款利息执行标准:一年期10%、三年期13%,其中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到期续存一年期利息为11%。据此利率标准,核实收款未入账业务累计利息为72.025万元,这是苏珊支付出去的利息。这笔利息因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无法对未入账的单据出具审计结论,因此在审计报告中未予体现。关于李某娟经办的收款未入账153.43万元的情况。一是苏珊在职期间已到期取走并入账64.06万元,取款经办人为苏珊;二是已取走未入账的39万元,目前无法确定经办人是谁;三是苏珊离职时未到期(未支取)50.37万元,现到期正陆续支取。这153.43万元虽然是李某娟经办,但所有收款收据均连号,苏珊在当时理应及时发现并要求代办人及时交接代办款项。据此,山东英才学院认为这部分损失是苏珊侵吞。关于收支均未入账184.125万元的情况。一是苏珊经办101.125万元;二是刘佳经办44万元,取款时苏珊经办;三是李某娟经办39万元。22、证人李某娟(山东英才学院财务处综合管理科科长)证言证明:综合管理科有两个人,其是会计,苏珊是出纳。从2011年10月前后开始,苏珊经常不按时上班,为了不耽误日常工作,其经常替苏珊干出纳工作。有天偶然发现有来取款的,但账上没有这笔款的收入记录,接着其又发现了几笔,共约30万元左右。询问苏珊,苏珊说抽空查查。2011年年底,让苏珊把这30万元补上,苏珊答应赔,苏珊为什么心甘情愿的赔上这30万元,其觉得不可思议。后来就征求审计处长的意见,审计处长某议赶紧查清后向领导汇报。其约苏珊一起查帐,苏珊说没班车不方便去学院,苏珊开车到学院把凭证拿回家说是找学会计的同学一起帮着查。后来其打电话问了几次,都说正在查着,没有别的就那30万元。寒假开学后,其要求苏珊把所有凭证、收据和查的结果交给其。其发现苏珊自查时把她所有没入帐的收据号全都放在了作废里,这样就掩盖了事实真相,其把这些挑出来,合计金额每年竟达几百万元。其第一时间向杨院长进行了电话汇报,并把苏珊叫到学院质问。她说是同学弄的,自己再查查。当天其回家时苏珊还在学院查帐。第二天上班时发现凭证都被苏珊拉回家了,凭证拿回学院后其发现之前完整的凭证有不少被撕的痕迹。苏珊说不是她收入没入帐,是有人偷了她的单据。其问她收入的没了,支出的怎么也没了,收入帐的单据怎么会被偷了?有人来取款时为什么没有发现呢?苏珊一直无语。苏珊开收据不入帐的事情一直没有发现,一是其的职责是负责收据的领用和收回,审核存根的完整,没有要求拿存根号码跟凭证收据号码一一核对;二是2010年学院审计处对2009年帐务审计时,未要求提交收据存根和收据用情况,未对此项工作进行审计;三是2010年开始使用机打收据,开票系统的维护由财务处管理,其只能进系统开单据,苏珊有进系统修改数据的权限;四是其核对出纳所做凭证时,如果收入不做是核不出来的,只能核对制单金额的正确与否,2009年的收入未入帐,2010年的支出也没有入帐,苏珊的解释是收据、支出单据都被偷了。这个解释是靠不住的。苏珊领走1本(50份,编号为3051-3100)的收据后说丢失了,但后来有人拿着这本丢失数据中的号码联来取款,而收据是苏珊开的,这种情况是苏珊收入未入帐。再有一种情况是收入、支出均未入帐,因为是苏珊做凭证,她不做凭证没法入帐。还有一种情况是撕凭证重复入帐,查帐时发现装订好凭证被撕下来又贴在其他支出的地方了,还有撕掉收入凭证的情况,撕下凭证贴在其他支出的地方是重复做支出,但取款人不会取两次,这是苏珊的问题。撕掉收入的凭证是从苏珊家拿回来的,有的少了单据,有的撕坏还连着单子的,还有的彻底从凭证里面撕掉了。关于丢失的1本收据(50份,编号为3501-3100),苏珊签字领用至今未交回,现查到3051、3052、3053、3063、3064、3065、3066号是苏珊开票并入帐,另外的号码未查到入帐。苏珊离职后,有人持单据取款,均为苏珊开票(3054刘丽萍14.64万元、3055马凌燕8.25万元、3056马凌燕6.35万元、3057马凌燕0.825万元3058李树德40万元、3059李树德4万元,共70.065万元),其他37份收据下落不明。其曾替苏珊办理过出纳收付业务,其每天都会核对,并整理做好记录,等苏珊上班后及时把所有单据、现金当面确认无误后交接,不写交接清单。济阳校区出纳办完后也是这样交接给苏珊,未用完的收据苏珊继续使用。23、证人李某民(被告人苏珊丈夫)证言证明:苏珊是山东英才学院的出纳员,其知道山东英才学院的账有点问题。其2010年10月份结婚时花20多万元买了一辆本田CRV,是苏珊父母的陪嫁;后来花10多万元买了一辆福特嘉年华汽车,出事故后卖了,又花11万元买了一辆福特福克斯汽车;买水映丽山的房子不包括地下室、车库可能是花了152万元,具体花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其挣的钱都给苏珊,买房子时是苏珊给其的钱,不清楚钱的来源。24、证人李俊娥(被告人苏珊丈夫的姐姐)证言证明:其是苏珊丈夫的姐姐,在邮储银行工作,为了完成储蓄任务,多次让苏珊往其的银行卡上打钱。2010年12月29日,让苏珊向其丈夫崔书鹏的邮储银行卡汇款30万元,2011年2月15日,其把这30万元转给了苏珊的农行卡。2011年5月14日,其让苏珊向崔书鹏的邮储银行卡汇款5.5万元,后来也退给了苏珊。2011年二、三月份,让苏珊向其汇款80万元,4月份的时候其退给苏珊80.2万元,多退的2000元是为了表示感谢。其和崔书鹏从没借过苏珊和李某民的钱,李某民近两年向其借过两、三次钱,大约10万元。25、证人崔书鹏(被告人苏珊丈夫的姐夫)证言证明:其妻子李悛娥是苏珊丈夫的姐姐,在邮储银行王集营业所工作,为了完成任务,其妻子李俊娥用其名字邮储银行卡让苏珊打钱存到邮储银行帮她完成存款任务,时间不长又都退给苏珊了。26、证人刘勇、李崇银、籍万勇、王珑、王广柱、姚兆女、郑庆玲(英才学院员工)证言及其他职工借还款登记表证明:山东英才学院员工借还款情况。27、证人梁庆文(山东英才学院副院长)证言证明:其代表山东英才学院到检察机关送达山东英才学院对苏珊的刑事谅解书,苏珊侵占山东英才学院资金一案,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6万元,其亲属主动与学院协商,退赔财物,退赔财物双方协商价值为人民币400.626万元,对退赔财产表示谅解,但尚未退赔335.374万元的经济损失应继续退赔。苏珊除造成736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造成学院支出130.05776万元利息的及丢失一本收据的损失,学院董事会讨论不再追究这两部分刑事、民事等责任,不再要求赔偿。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苏珊的侵占数额应该是604.365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结论是山东英才学院2009-2012年3月会计资料中共有81份收据未入账,总金额是830.4905万元,重复入支出金额90.354万元,两项合计920.8445万元。山东英才学院核对未入账81份收据中有18份收据已实际支出,支出金额为184.125万元,该184.125万元从鉴定数额中扣除后,被告人苏珊实际占有山东英才学院公款736.7195万。辩护人称被告人苏珊收入不入账和重复入账两项共计654.3655万元,扣除苏珊父亲资助的购房款50万元,犯罪金额应为604.3655万元,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苏珊的退赔数额应该是400.626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苏珊父亲苏森林退赔财物一宗,并和山东英才学院就退赔财物价值商定为400.626万元,但在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对退赔物品做了鉴定,鉴定退赔财物价值共计211.5924-217.0424万元,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按照217.0424万元起诉。鉴定价值在证据上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另查明有部分财物无法做鉴定,这部分财物双方商定价值是27.17万元,被告人苏珊个人在单位员工存款7.4万元亦在双方商定价值中,两项共计34.57万元。纵上,被告人苏珊退赔总价值为251.6127万元。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珊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珊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珊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赔部分财物,挽回单位部分损失,取得单位部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犯罪金额、退赔价值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苏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未退赔山东英才学院经济损失485.1068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红人民陪审员 苏 飞人民陪审员 王现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