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新都汇娱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浦西江滨体育公园内东侧。法定代表人姚生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泉州市新都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居然之前5楼动力城。法定代表人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新都汇娱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