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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夏应国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应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被告人夏应国(绰号:国某甲),无业。2015年1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彭建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应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应国及其辩护人彭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夏应国与王某己(本案被害人,男,殁年61岁)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初,夏应国帮王某己向他人收取欠款,王某己答应为夏应国充手机话费但一直未充,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15年1月5日13时30分许,夏应国携带折叠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王某己住房卧室内,二人再次因充话费的事情发生争执,夏应国遂上前用左手撑住坐在电脑椅上的王某己,右手持折叠刀对王某己左胸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当日15时30分,120急救人员接报后到达王某己住处,发现其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王某己系心脏贯通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1月6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华岩镇将被告人夏应国捉获。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应国因琐事纠纷,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夏应国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夏应国作案后,即委托汤某乙等人去查看王某己的情况,汤某乙随即拨打了“120”对王某己施救,故夏应国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夏应国在2008年曾因精神状况异常在医院治疗过,虽不能认定其有精神障碍,但该情况应在量刑时考虑;(3)夏应国认罪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建议对夏应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应国与被害人王某己(男,殁年61岁)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初,夏应国应王某己的要求帮王某己向他人收取欠款,王某己承诺为夏应国充100元手机话费,但一直未充。2015年1月5日中午,因为充手机话费问题,夏应国给王某己打电话要求王某己解释,并认为王某己欺骗了他。当日13时30分许,夏应国携带折叠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王某己住房卧室内,二人再次因充话费的事情发生争执,夏应国遂上前用左手按住坐在电脑椅上的王某己,右手持折叠刀朝王某己左胸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当日15时30分,“120”急救人员接报后到达王某己住处,发现其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王某己系心脏贯通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1月6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将被告人夏应国捉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情况说明》、《重庆市120指挥中心受理单》、证人杨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5日16时许,市局“110”接群众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某号有人死亡,民警到场后发现死者系王某己,经初步勘察发现死者左胸部有刀伤,系他杀。“120”抢救医生李某甲和死者妹妹王某己反映拨打“120”急救电话号码为133××××4151,此号码案发后反应异常,与医生及死者家属联系时隐瞒身份且不停打听死者抢救情况。2015年1月6日,民警找到与该号码通话频繁的对端人杨某,得知该号码是其女友谢香艳使用,谢香艳在2015年1月5日13时许离家出门,1月6日5时许带汤某乙、夏应国回家住宿。1月6日14时30分许,民警在杨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号的家中,将夏应国等人抓获。经审查,夏应国交代了杀害王某己的事实。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夏应国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了王某己和夏应国的身份信息。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某号,是一幢农民自建二层小楼。该楼一楼整体平面是长方形,大门为双扇外开铁门。进门是空坝,由东至西依次是厨房、卫生间、饭厅、卧室和空房。饭厅大门为双扇内开木门,用棉签对木门外把手及内侧中部和上部插销进行DNA擦拭提取。饭厅东墙中偏南开有一窗户,为铝合金推拉窗,窗台白色瓷砖上有踩踏痕迹(拍照提取),窗户外侧玻璃上有擦拭痕迹(拍照及棉签擦拭提取),窗户外有一方桌,桌上有踩踏痕迹(拍照提取)。饭厅西墙北端有一玻璃门,用棉签对门内把手进行DNA擦拭提取。饭厅西侧卧室门开在北墙东端,为单扇内开木门,西侧门框上的明某扣脱落,锁扣下方有不规则撬痕(拍照提取)。门外地面有一“玉溪”香烟头(拍照及原物提取)。卧室北墙中部开有一窗户,窗户呈关闭状。室内窗下是一电脑桌,桌上中部有一台电脑显示器,显示器南有一串钥匙(拍照及原物提取)和一张面额50元人民币,电脑桌东部摆放有玻璃茶壶、玻璃杯和塑料瓶等物,对其中的两个盛水玻璃杯、两个“酸酸乳”字样饮料盒、一个“脉动”字样蓝色塑料瓶和一“呦呦奶茶”字样塑料瓶进行原物提取。电脑桌东侧地面有一“玉溪”香烟头(拍照及原物提取)和一“云烟”香烟头(拍照及原物提取)。电脑桌南侧有一椅子,椅子上斜躺一具男性尸体,尸体面部朝北。尸体左胸衣服上有一处破口,破口周围衣服上有浸染血迹。尸体所坐的椅子坐垫上有浸染血迹(拍照及棉签擦拭提取),椅子下方地面有玻璃碎片、一塑料管和一打火机(拍照及原物提取)。西墙边中部有一双人床,床头靠西墙。床头北部有一折叠的绿底白色圆点花纹被子,被子上有一正在充电的“samsung”黑色触屏手机(拍照提取),手机旁(东)绿底白色圆点花纹被子上有一滴落血迹(拍照及棉签擦拭提取),在此对应的床北侧地面有一滴落血迹(拍照及棉签擦拭提取)。床头南北两侧靠西墙各有一床头柜,其中北侧床头柜上有一正在充电的“suncup”黄色直板手机(拍照提取)和塑料瓶等物,该床头柜上表面东北部有一滴落血迹(拍照及棉签擦拭提取)。床南侧地面有两香烟头,其中靠西是一“天子”香烟头(拍照及原物提取),靠东是一“云烟”香烟头(拍照及原物提取)。床尾地面有两“云烟”香烟头(拍照及原物提取)。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检验报告》证实,死者王某己左胸部裂创深及胸腔,依次刺破左肺上叶外侧缘、心包前壁后贯穿左心室并止于心包后壁浆膜层,致使左胸腔大量积血(积血1200ml、血凝块500g),其中左心室贯通创系绝对致命伤,结合明显失血征象(全身皮肤、粘膜苍白,脾脏被膜明显皱缩,全身各脏器呈贫血貌)、衣着部分血迹浸染、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等情况综合判断:死者王某己系心脏贯通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伤工具:根据死者左胸部裂创具有创口较小(长3cm)、创角一锐一钝、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道较长(刺破左肺上叶外侧缘、心包前壁后贯穿左心室并止于心包后壁浆膜层)等典型锐刺器损伤特征,结合现场勘查、外衣破口特征(一侧角轻微撕裂伴纤维起毛)及调查材料等情况综合推断:具有一定刃长、刃宽及锐利刃缘的单刃刺器捅刺可以形成该损伤。死亡时间:1、根据尸斑指压褪色、尸僵较强及角膜轻度混浊等早期尸体现象及机体死后尸温下降演变规律,结合现场环境、重庆冬季气候特点、死者衣着及调查材料等情况综合推断:王某己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开始时间(2015年1月5日23时5分)10小时左右。2、死者胃腔内见约450克黄绿色糊状食糜,其内可辨米线、酸菜等半消化食物成分,结合十二指肠空虚,按照人体正常食物消化规律分析,推断王某己死亡时间距末次进餐时间2小时左右。鉴定意见:王某己系心脏贯通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6、《提取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DNA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提取的四处血迹具有同一性,与王某己心血的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55×1021。现场提取的一枚“云烟”烟头与夏应国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2.78×1018。王某戊(王某己的女儿)与龙某某(王某己前妻)、王某己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2.63×1011。现场遗留的一枚“玉溪”烟头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夏应国血样的所有基因型。7、《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证实,夏应国自诉患有肾型高血压、肾病,2007年因“抑郁症”在医院看过病;二十多年前吸食过海洛因,自2009年开始吸食“冰毒”和“麻古”。分析说明:虽然夏应国存在精神活性物质依赖综合征,但2015年1月5日夏应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共和村4组109号因纠纷将王某己杀死时意识清楚,精神活动正常,具完整辨认和控制能力,且吸食毒品系自陷行为,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依赖综合征)(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电话清单》证实,号码为158××××7177的电话与号码134××××2970的电话在2015年1月5日13时21分至14时17分有五次通话,其中第一次为158××××7177主叫。9、证人李某乙的证词证实,他是重庆市××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医生。2015年1月5日15时29分,他所在医院急诊科接到“120”总台指令:133××××4151电话报称“玉清寺高烟囱有人打架受伤,联系电话是133××××4151”。15时31分,急救车出发前往玉清寺,途中,他们使用号码为136××××8120的电话向尾号4151的电话询问具体地点,对方叫他们问周围的人找“王某己”。15时43分许,他们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共和村某号一楼一个套间的卧室内,发现一名男子坐在电脑前,双手平放,双腿伸直,头约往后靠,面向卧室门口,未发现明显外伤,只是双手感觉有血迹,经检查,判断该人已经死亡。之后向“110”报警。在他们进入现场前,死者的妹妹进入了现场。10、证人汤某乙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和“国某甲”是朋友关系,“国某甲”与王某己也是多年朋友关系,“国某甲”平时叫王某己“王某甲”。2015年1月5日中午1点多钟,“国某甲”打电话给她说“我要进去杀王某甲”,并说“王某甲说了些话刺激我,他以为我不敢,我非去杀他不可”。她劝“国某甲”到她那里来坐一下,“国某甲”不干,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两分钟,她给“国某甲”打电话,“国某甲”说他已经到车上了,她再给他打电话问怎么还没到她家,“国某甲”说他已经到王某己那边了,她再给“国某甲”打电话就没有接听了。她怕“国某甲”把事情搞大了,就给王某己打电话,但王某己电话停机。当时有个叫“勇娃”的男子在她家里耍,她叫“勇娃”陪她一起坐“小刘”驾驶的三轮车到王某己家附近,她和“勇娃”一前一后往王某己家走,当她走到王某己家大门口时,看到“国某甲”从大门口很急的走出来,还撞了她一下,她问“国某甲”怎么了,“国某甲”说不晓得,她看到“国某甲”在整理自己的左手袖口,并发现袖口处露出一截银白色的不锈钢刀柄,然后“国某甲”就朝平坝子方向走了,她马上叫“勇娃”跟到“国某甲”走。她进入大门后,发现有两名男子站在王某己客厅外的厕所里面说话,其中一个是万某,万某给她说“国某甲”在屋头的,她说“国某甲”已经走了。她走到王某己卧室门口时,看到卧室门是开启的,王某己坐在卧室床边的一把椅子上,背靠床,面朝书桌方向,头微微向上扬起,双手自然搭起的,双手朝上,自然合拢,她使劲喊了王某己,王某己没有反应,她仔细观察了一下,看到王某己右手手指尖有血迹,外衣没有扣,里面的一件衣服上有血迹渗出。之后,她叫三轮车司机“小刘”打“120”。她质问万某为什么不去阻止“国某甲”,万某说“国某甲”让他们到卧室外面去的。她在回家的路上,“飞娃”打电话说到她家了,她到家后,就把“国某甲”将王某己捅了的事情告诉了“飞娃”。不久,“国某甲”和“勇娃”也到了她家里,“国某甲”就将捅王某己的经过告诉了他们几个,说是按住王某己后捅的王某己的靠肩膀位置。“国某甲”说的时候刀一直在手上。她打电话问“120”去没有,并对“国某甲”说喊个人去看一下,“国某甲”还说如果没有死,他还要去补两刀。她叫“飞娃”去王某己家看情况,“飞娃”到了王某己家后,说“120”还没有到,她又叫“飞娃”打“120”,后“飞娃”回来说她给“120”说了具体出诊的位置的。“勇娃”又去看,快吃晚饭时,“勇娃”回来说“120”已经到了,看到“勇娃”快哭的样子,她意识到王某己死了,她怕刺激“国某甲”,就给“勇娃”使了个眼色,“勇娃”就说没得撒子事得,还看到王某己说话的。“国某甲”就让他们给王某己带话说去找他私了。当天晚上,她趁“国某甲”不注意,将“国某甲”的刀放在她的包里了。后她和“国某甲”、“飞娃”一起到“飞娃”的男朋友杨某家睡的觉。直到被民警捉获。同时证实,“国某甲”到她家之后,拿出一把折叠刀,刀刃长大约有二十公分,刀柄是不锈钢的,刀尖上有血迹,“国某甲”用卷筒纸将刀尖擦拭了。“国某甲”姓夏,具体名字不清楚。案发前几天,她和“国某甲”在一起的时候,王某己打电话叫“国某甲”帮其找人还钱,听“国某甲”说是找一个叫“骆某”的还钱。在案发前一天,“国某甲”和王某己因为充话费的问题闹得不愉快。“国某甲”平时要吸食冰毒和麻古,“飞娃”姓谢,王某己平时在贩毒,他们都是吸毒人员。“国某甲”平时性格有点偏激,容易为一句话纠缠不清,有时候脑筋转不过弯。案发后,汤某乙分别从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夏应国就是她所称的“国某甲”;还辨认出王某己。从十二张不同的女性照片中辨认出谢某就是她所称的“飞娃”。11、证人谢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她的外号叫“飞娃”、“燕子”。2015年1月5日中午1点多钟,她醒来发现汤某乙给她打了电话,就给汤回电话,汤叫她去其家中。她到了汤某乙家后,汤某乙给她说“国某乙”把王某己打了,还说已经打了“120”,喊她去看“120”到了没有。她下楼的时候就碰见“国某乙”和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一起上楼,她也一起返回汤某乙家中,“国某乙”就说他拿刀刺了王某己一刀,之后,她又坐三轮车到王某己家,门是开启的,王某己坐在电脑椅上,她喊了王某己两声,王某己没有答应,她有点害怕,就出来了,并给汤某乙打电话说“120”还没有到,汤某乙就叫她打“120”。之后,她又返回了汤某乙家,汤某乙又叫她去看“120”来没有,她就步行去王某己家。途中,“120”打电话问她具体地点,她也说不清楚,就叫“120”医生问“王某己”这个名字。后王某己的妹妹也给她打电话,就知道“120”已经到了,她回到汤某乙家吃晚饭。饭后,她一个人准备到王某己家去看,在路口看到几辆警车,她就回到汤某乙家中,并将此情况告诉了汤某乙等人。当天晚上,汤某乙、“国某乙”一起到她男友杨某家去住。第二天“国某乙”就被警察抓获了。案发后,谢某从十二张不同的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汤某乙。分别从十二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夏应国就是她所称的“国某乙”;王某己就是被“国某乙”刺伤的死者。12、证人万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和王某己是朋友关系。2015年1月5日中午,他到王某己家去耍,是“华某”给他开的门,进去后,看见王某己站在卧室的电脑桌和床之间的过道处,“国某甲”站在床尾,王某己手上拿了一把刀,“国某甲”有点激动的在对王某己说“你今天杀不杀我嘛,要杀就杀”等等的话,王某己说“我杀你干啥子嘛”,他就在劝“国某甲”,劝了一会儿,“国某甲”说高血压发了要躺一会儿,“国某甲”就斜躺在王某己的床上,他问“国某甲”怎么回事,“国某甲”说的大概意思是王某己答应给其充100元话费,但没有兑现,他又劝了“国某甲”几句。他看见王某己开始手里拿的刀放在“国某甲”躺的床上,通过与“国某甲”的对话,得知刀是“国某甲”的。后“国某甲”和王某己就在聊天,开始还正常,后头又有点争执起来了,最后“国某甲”要王某己自己承认自己是“贱相”,王某己没有接话,后在“国某甲”的要求下,他和“华某”从卧室出来在厕所里聊天。过了几分钟,看见汤某乙从院子外面进来并问他“国某乙呢”,他说“在里面”,汤某乙就进了屋,进去不一会就喊他进去,看见王某己坐在电脑桌前的椅子上,在汤某乙的提示下,看见王某己左胸口衣服上有一滩血迹,王某己脸都白了,并看见卧室地上有玻璃渣和一滩水,“华某”用手把玻璃渣从地上捡起来,三人就出来了。汤某乙喊他打“120”,他叫汤某乙自己打。然后,他和“华某”走了,汤某乙就叫三轮车司机打“120”,他看见三轮车司机打了“120”,他才走的。当天晚上,王某己的妻子给他打电话,才得知王某己死了。案发后,万某从十二张不同的女性照片中辨认出汤某乙。分别从十二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夏应国就是他所称的“国某甲”;辨认出王某己就是死者。13、证人刘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的作证时间是2015年1月19日。十多天前的中午1点多钟,他在玉清寺跑三轮车,汤某甲打电话叫他送其到玉清寺高烟囱去,他接到汤姐并将汤姐送到高烟囱小区的坝子处,汤某甲下车后叫他等一会儿,几分钟后,汤某甲走到他车旁叫他打“120”,并说里面有人受伤了,他就打了“120”,因地址说得不清楚,“120”就叫他把地址问清楚了再打,之后他就将汤某甲送回了。案发后,他从十二张不同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汤某乙就是他所称的“汤某甲”。14、证人王某丙的证词证实,她是王某己的妹妹,她家里几姊妹都是住在一栋楼里的。2015年1月5日16时许,她在家门口的一个茶馆打牌,听见有人喊她说“120”找她哥哥,她就出来带“120”医生到家里,看见她哥哥仰面瘫坐在他住的那间屋子电脑桌前的椅子上,双眼紧闭,脸色惨白,她上去摇了她哥哥几下并喊他,但没有反应,她上楼喊二姐王某丁,当她下楼时,“120”医生就说她哥哥已经去世了。15、证人王某丁的证词证实,她所证实的“120”医生到达王某己家并宣布王某己死亡的经过与王某丙证实的一致。同时,她还证实,她从“120”医生处得知是133××××4151这个电话打的“120”,她就用自己的手机打了这个电话,对方是一个年轻女子的声音。当天晚上,她又接到这个号码的电话,对方问她王某己的情况。16、证人李某乙的证词证实,她是王某己的前妻。二人于2014年8月离婚,但离婚后仍像两口子一样生活,只是王某己不是天天回家。她和王某己都要吸食毒品。去年年底,她听王某己说其拿了毒品给骆某,骆某没有把钱给完,还差他几千元钱。王某己在1月3、4号都去找过骆某还钱,但没有收到钱。17、证人王某戊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王某己的女儿。她的父母于1998年离婚后,她就与母亲共同生活,与父亲王某己来往较少。2015年1月5日下午4时许,王某乙打电话说她父亲死了,她赶到父亲住处,看见警察已经封锁了现场,没有见到父亲。当晚21时许,她在公安人员的带领下,在九龙坡区天福堂对其父亲王某己的尸体进行了辨认,确认了死者的身份。18、被告人夏应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的绰号叫“国某甲”。2015年1月1号或2号,王某己叫他去骆某处帮忙收9000元毒资,并承诺收到钱分一半给他。他去找了骆某但没有收到钱。他叫王某己帮他充100元话费,王某己同意了的。第二天,他又给王某己打电话说不充话费了,之前是开玩笑的,但王某己说一定要给他充。到2015年1月5日中午,他发现话费没有充,就给王某己打电话问王某己是不是把他当傻子耍,并问王某己在哪里,要找王某己理论理论,王某己说在家。挂了电话后,他在屋头拿了一把折叠刀去找王某己,他觉得王某己欺骗了他。他从家中出发去玉清寺高烟囱王某己家,因王某己家的大门是锁了的,他喊了王某己也没有开门,他发现王某己家前面一扇窗户可以打开,并看到王某己房间的玻璃门有灯光,他就确信王某己在家,并翻窗进入,王某己的玻璃门也是锁了的,他就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敲门,并扬言再不开门就打“110”来抓王某己这个毒贩子,后王某己就将门打开了,当时房间里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他进门后就骂王某己是“贱相”、耍了他等,王某己就给他解释说确实没有钱,他边骂王某己边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甩在王某己手上并叫王某己把他弄死,王某己把刀拿过去继续给他解释。这时万某也来到了王某己家里,他就斜躺在王某己床上继续骂王某己,并要王某己自己承认是“贱相”,王某己和另两名男子也在给他解释,当时他比较生气,王某己喊他一起吸毒,他说不吸,当时刀在王某己手上,他怕不安全,就叫万某将王某己手里的刀拿给他,万某就将刀放在他躺的床上。他继续骂王某己,因考虑毕竟与王某己是多年朋友,认为应给王某己留点面子,就叫万某和另一名男子先出去一下。之后,王某己就坐在电脑桌前面的椅子上,手上拿着已经打开的折叠刀,他站在王某己对面,叫王某己承认自己是“贱相”,否则今天不是“你弄死我,就是我弄死你”。王某己说都是这么多年的朋友了,不要这样,并边说边拿毒品的壶壶给他吸食,他将壶壶打倒在地并说“老子不吃了”,王某己就从椅子上准备站起来并说“你想死我也想死”。当时他有点慌,怕弄不赢王某己,就用左手按住王某己右肩膀将王某己按回椅子上,同时用右手拿刀向王某己左胸部捅了一刀,抽出刀后立即离开王某己房间。出来碰到汤某乙和“飞娃”,他就说他把王某己扎了一刀,不晓得王某己怎么样了,拜托她俩去看看。同时证实,他在去找王某己之前,还给汤某乙打电话,称要去找王某己对杀,汤某乙劝他不要去,他没有理汤某乙。他带去的折叠刀是单刃的,刃长有20cm,刀柄中间部位是黑色的,两端是铁的。是藏在袖子里带到王某己家去的。作案后,刀放在汤某乙那里了。另查明,审理期间,夏应国委托其亲属赔偿给王某己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取得王某己亲属的谅解。该事实有夏应国的辩护人当庭举示的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应国因琐事纠纷,持刃长20余cm的单刃刀捅刺他人左胸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应国到案后,认罪好,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夏应国的辩护人提出夏应国作案后,即委托汤某乙等人去查看王某己的情况,汤某乙拨打了“120”对王某己施救,故夏应国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汤某乙在侦查阶段以及审判阶段所作的证词内容稳定,均证实在案发当天,其在王某己家外,与夏应国碰面时,夏应国没有给她说过王某己被他捅刺了,拜托她去看一下王某己的情况,且其安排谢某打“120”并非受夏应国的委托。同时夏应国供述当时与汤某乙一起的还有谢某,他拜托汤某乙和谢某去看一下王某己。但夏应国的该说法并未得到谢某证词的印证,案发当天谢某并未与汤某乙一起去过案发现场。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结合夏应国事前准备作案工具刃长20余cm的单刃折叠刀、作案时按住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无反抗条件的情况下捅刺被害人左胸部等,且事后并无施救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夏应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夏应国的辩护人提出夏应国在2008年曾因精神状况异常在医院治疗过,虽不能认定其有精神障碍,但该情况应在量刑时考虑以及夏应国认罪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建议对夏应国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夏应国在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已经由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其在距案发六七年前的精神状况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并无影响。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夏应国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己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作为对被告人夏应国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应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马成楷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艺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