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与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417号。负责人郭习豪,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小明、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1j、2h、2g号。法定代表人邹孔武,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孔武,公司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胜威,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欧阳武。被告张洁。委托代理人欧阳武,系被告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邹孔武。被告严玉华。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佳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湖北银行���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以下简称八卦嘴支行)诉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佳华公司)、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郑庆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卦嘴支行委托代理人程飞、被告华顺公司、金佳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胜威、被告欧阳武(亦为被告张洁委托代理人)、被告邹孔武、严玉华的委托代理人邹佳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八卦嘴支行诉称:2014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华顺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华顺公司发放贷款240万元。被告金佳华模具公司以其所有的四套设备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严玉��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1j、2h、2g号房屋和鄂b×××××机动车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邹孔武以其所有的鄂b×××××机动车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欧阳武、邹孔武提供个人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华顺公司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25万元、欠付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和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2万元;3、判令被告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由原告在抵���担保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四套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判决由原告在抵押担保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严玉华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1j、2h、2g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判决由原告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严玉华所有的用于抵押的鄂b×××××机动车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7、判决由原告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邹孔武所有的用于抵押的鄂b×××××机动车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八卦嘴支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据2、华顺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据3、金佳华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据4、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第二组证据:证据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证据6、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华顺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向其发放了贷款240万元。被告华顺公司应当支付借款本金、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原告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属于担保人金佳华公司、欧阳武、邹孔武、严玉华担保范围内的债权。第三组证据:证据7、原告与被告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据8、动产抵押登记书一份;证据9、原告与被告严玉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据10、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据11、房屋他项权证一份;证据12、原告与被告严玉华签订的个人抵押合同一份;证据13、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鄂b×××××)证据14、原告与��告邹孔武签订的个人抵押合同一份;证据15、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鄂b×××××);证据16、原告与被告欧阳武签订的个人保证合同一份;证据17、原告与被告邹孔武签订的个人保证合同一份;证据18、邹孔武与严玉华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金佳华公司以其所有的4套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原告对被告华顺公司享有的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严玉华以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1j、2h、2g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原告对被告华顺公司享有的2013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严玉华以其所有的鄂b×××××机动车为原告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条件已经成就。被告邹孔武以其所有的鄂b×××××机动车为原告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欧阳武、邹孔武分别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均包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被��邹孔武应当承担的保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严玉华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组证据:证据19、法律服务合同一份及代理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了律师代理费6.75万元。被告华顺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原告主张的债权数额不合理。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金佳华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应由债务人华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只承担担保责任。另用于抵押的电渣炉有部分核心配件被盗。被告金佳华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案件回执单、损失清单。证明抵押物六吨电渣炉核心配件被盗的事实成立。被告欧阳武、张洁未在法定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其作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邹孔武、严玉华未在法定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应由债务人华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只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金佳华公司签订编号为c2013z抵2007042600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金佳华公司以其所有的4套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为原告八卦嘴支行对被告华顺公司享有的在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限额为244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3年4月26日,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严玉华签订编号c2013z抵2007042600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严玉华以其名下位于黄石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1j、2h、2g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2006经字第××号房屋设定抵押,为原告八卦嘴支行对被告华顺公司享有的在2013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限额为161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4年4月28日,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华顺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八卦嘴支行向被告华顺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11.1%,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与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严玉华、邹孔武分别与原告签订个人抵押合同,以其各自名下机动车设定抵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欧阳武、邹孔武与原告八卦嘴支行分别签订个人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8日,借款到期,被告华顺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八卦嘴支行为此诉至本院,双方故而成讼。另查明,原告八卦嘴支行因本案诉讼与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委托该所律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支付了代理费6.75万元。被告金佳华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的六吨电渣炉有部分核心配件被盗,其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报案已受理,具体损失目前未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华顺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华顺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被告华顺公司偿还借款225万元、欠付利息28189.1元、罚息、复利及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金佳华公司、严玉华、邹孔武、欧阳武分别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个人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上述被告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由于被告金佳华公司用于抵押的部分设备核心配件被盗,其损失目前难以确定,待其损失确定后,原告八卦嘴支行可就该损失部分可能获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优先受偿。被告张洁作为被告欧阳武之配偶、被告严玉华作为被告邹孔武之配偶,均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八卦嘴支行主张被告张洁、严玉华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偿还借款225万元、欠付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对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在���款本金225万元及相应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范围内(最高债权总额不超过244万元)对被告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4套机器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在借款本金225万元及相应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范围内(最高债权总额不超过161万元)对被告严玉华名下位于黄石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1j、2h、2g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2006经字第××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严玉华有权向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在借款本金225万元及相应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严玉华名下鄂b×××××机动车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严玉华有权向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八卦嘴支行在借款本金225万元及相应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邹孔武名下鄂b×××××机动车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邹孔武实现抵押权后,被告严玉华有权向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石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73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郑庆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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